榮指員聘任

遴聘作業

一、申請資格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係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之能力、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取得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之人士,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  具 5 年以上專業技術經驗之專任主管人員。
(三)  具 5 年以上執業經驗之會計師及律師。
(四)  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經驗,並自政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依規定退休者。
 
(五) 3 年內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品質獎、創新研究獎、菁英獎、小巨人獎、創業青年楷模(含海外者)之得獎人或得獎企業之
       負責人,或其推介同公司之經理人。
 
(六)  從事中小企業投融資、經營管理、創業育成、資訊科技應用、政府法規相關議題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研究,並
        獲得本處碩博士論文獎或其他學術研究獎項,或曾參與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並具立案之大學院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現
        職學術研究人員。 

   
二、檢附資料
 
(一) 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一) 申請人專長調查表。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 一吋照片 3 張。
(五)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
(六) 公司登記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影印本、工廠登記證明影印本其中之一。
申請期間
 

        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審複審與 中小企業處決審後始得聘任;6月1日以後提送申請之表件則順延至下年度進行審核及聘任

遴聘方式
 
(一) 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人資料,依據當地服務需求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於6月底進行申請人資格書面初審作業。
(二) 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將遴聘初審結果送執行單位辦理申請人之票據信用調查。
(三) 執行單位於7月份起針對初審通過之申請人辦理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轉知初審通過者有關教育訓練課程資訊,並可安排申請者進行志願服務見習。
(四) 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得邀集該縣市中小企業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或專家學者與地方人士成立審查小組 ,依據申請人之票據信用調查結果、教育訓練完成與見習結果等,進行複審作業。
(五) 由中小企業處依據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報之複審評核會議結果,辦理決審會議。會後公告通過決審名單,並交由執行單位申請、 印製與寄發決審通過者之聘書、志願服務證、識別章及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各縣市服務中心轉交該縣市獲聘之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所有申請者應本諸誠信原則提供確切資料,若有不實情事者,中小企業處可取消其申請資格;如獲聘後經查有不實情事,中小企業處亦保有撤銷志工資格之權利。

 

續聘作業

一、續聘條件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任期1年,任期屆滿願續聘者,須於當年10月底前提交續聘同意書及年度時數完成切結書繳由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彙整,且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者,經地方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複審與本處決審通過者,始由本處續聘之。
 
(一) 在聘期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達12小時以上者。
(二) 在聘期內曾提供中小企業服務時數達24小時以上或有具體實質服務績效可茲證明者。
(三) 熱心積極服務中小企業並經當地「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縣市中小企業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肯定及推薦者。
(四) 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者。
  若任職機構有異動者,需檢附新任職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續聘方式
 
(一) 執行單位於8月份前彙整各縣市應續聘之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名單送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轉送該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
(二) 各縣市榮指員協進會於10月底前完成調查得續聘之意願與回收年度時數完成切結書。
(三) 各縣(市)服務中心將該縣(市)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續聘意願調查總表提供執行單位於10月份起辦理票據信用調查,並於11月將其調查結果與服務時數及在職教育訓練時數送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辦理書面資料初審及複審會議。
(四) 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於11月份邀集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召開複審會議,於11月底前將續聘複審結果函送中企處,俾辦理決審
(五) 由中小企業處依據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報之評鑑結果與複審會議結果,辦理決審會議。會後公告通過決審名單,並交由執行單位申請、 印製與寄發決審通過者之聘書、志願服務證,由各縣市服務中心轉交該縣市獲聘之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
三、 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未於任期屆止日前完成續聘作業者,視同不續聘。若日後願繼續擔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者,應依制度作業要點第四、五、六點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備妥遴選資料,重新向當地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 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針對當地不適任之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經查證屬實送本處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