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聘作業
一、申請資格 | |||||||||||||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係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之能力、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取得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之人士,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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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附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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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期間 | |||||||||||||
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審、複審與 中小企業處決審後始得聘任;6月1日以後提送申請之表件,則順延至下年度進行審核及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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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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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申請者應本諸誠信原則提供確切資料,若有不實情事者,中小企業處可取消其申請資格;如獲聘後經查有不實情事,中小企業處亦保有撤銷志工資格之權利。 |
續聘作業
一、續聘條件 | |||||||||||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任期1年,任期屆滿願續聘者,須於當年10月底前提交續聘同意書及年度時數完成切結書繳由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彙整,且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者,經地方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複審與本處決審通過者,始由本處續聘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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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續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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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未於任期屆止日前完成續聘作業者,視同不續聘。若日後願繼續擔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者,應依制度作業要點第四、五、六點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備妥遴選資料,重新向當地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
四、 | 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針對當地不適任之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經查證屬實送本處核准後予以解聘。 |